為金融機構、出口企業或融資租賃公司收回融資協議、商務合同或租賃協議項下應收款項提供風險保障。承保業務的保險期限一般為2-15年。
| 承保風險 | 商業風險 | 債務人宣告破產、倒閉、解散或拖欠商務合同、貸款協議或租賃協議項下貸款或應付款項。 |
| 政治風險 | 債務人所在地政府或付款必經的第三國(或地區)政府禁止或限制債務人以約定貨幣或其他可自由兌換貨幣償還債務。 | |
債務人所在地政府或付款必經的第三國(或地區)政府頒布延期付款令,致使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 | ||
債務人所在地政府發生戰爭、革命、暴亂或保險人認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 ||
| 賠償比例 | 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資保險最高賠償比例為95%。 | |
| 出口賣方信貸保險項下最高賠償比例為90%。 | ||
| 海外融資租賃保險項下,以非金融機構作為被保險人的最高賠償比例為90%;以金融機構作為被保險人的最高賠償比例為95%。 | ||
為出租人/金融機構提供承租人因信用風險及所在國政治風險導致未支付融資租賃款的風險保障。
| 承保風險 | 政治風險 | 承租人所在國發生匯兌限制或頒布法令、發生戰爭、征收(租賃物)致使租賃合同無法履行,導致被保險人的租賃應收款發生損失。 | |
| 承租人違約 | 承租人未能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賃協議》中所約定租金的行為。 | ||
| 賠償比例 | 被保險人為非金融機構的,最高賠償比例為實際損失的90%。 | ||
| 被保險人為金融機構的,最高賠償比例為實際損失的95%。 | |||
1.海外融資租賃保險(出租人為被保險人)
在海外融資租賃方式下,中國信保向出租人提供的用于保障其租賃應收款安全的保險產品。

2.海外融資租賃保險(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被保險人)
在海外融資租賃方式下,中國信保向金融機構提供的用于保障其買斷租賃應收款安全的保險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