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拒收案件的啟示
發布時間:2009年08月17日 10:00
案情介紹
國內A公司于2006年3月27日與泰國B公司簽署出口銷售合同,總金額為113616美元,支付方式為D/P30天。A公司發貨后,將報關時的兩票貨物合并制作了一張新提單,貨物品名由“摩托車整車”改為“摩托車散件”。貨物到港后,B公司拒絕付款贖單。A公司與B公司反復交涉一個月后未果,遂委托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保”)協助將貨物退運回國。
案件處理
中國信保調查后發現,A公司報損時貨物已經在當地海關滯港超過一個月。據泰國海關規定,退運貨物必須由買家提供“不反對確認書”(No Objection Certificate),故中國信保決定立即委托當地追償渠道介入此案。
?。ㄒ唬┩诉\手續
為了將貨物完整運回國內,追償渠道向A公司提供了從泰國將貨物退運回國內的手續:
1、取得B公司的“不反對確認書”;
2、A公司將正本提單放給國內的船運公司,船運公司將此提單作廢后,通知船運公司的泰國代理將提貨單放給追償渠道指定的報關行;
3、A公司向追償渠道指定的報關行提供準確無誤的發票、裝箱單明細、提單,每張單據都要有A公司的簽字和蓋章;
4、報關行把提貨單、發票、裝箱單明細、提單等所有單據提交泰國當地海關,經海關官員審查批準后,船運公司提取貨物;
5、追償渠道協助船運公司將海關貨物移至保稅區倉庫,并協助船運公司將A公司貨物運到船上。與此同時,船運公司制作一份新的回運提單,便于回運通關使用。
?。ǘ┴浳锿诉\一波多折
當進行到退運貨物的第三個階段時,追償渠道發現A公司提供的裝箱單上列示的貨物既有散件又有整車,與A公司報關貨物不一致。根據泰國海關規定,如報關貨物與實際貨物有明顯差異,貨物很可能以欺詐的嫌疑被海關罰沒。在向A公司多次溝通及說明利害關系后,A公司最終書面確認出口貨物中有摩托車整車。經過追償渠道的努力,這批貨物最終全部退回國內。
案件啟示
?。ㄒ唬┘皶r報損和減損的重要性
A公司在買方發生后未采取減損措施,并在貨物滯港一個月才向中國信保報損,一方面延誤了減損的最佳時機,增加了后續追討工作的難度,并可能導致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另一方面因A公司履行保單義務存在瑕疵,可能會影響到A公司的索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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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僅是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單條款的一項重要內容,更是保險雙方長期合作、共同解決問題的基石。本案中,被保險人企圖隱瞞商品的真實信息,使追討工作走了不少彎路,也不利于自身權益的保障。
?。ㄈ┓e累經驗,與時俱進
與此案中泰國海關規定相類似,南亞三國(巴基斯坦、印度和孟加拉國)、一部分東南亞國家(如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土耳其、尼日利亞等國家海關對于進口貨物退運都有買方出具“不反對確認書”的前提條件,因此,在與這些國家的買家進行貿易時要特別注意當地海關規定,防止買家利用海關規定拒付貨款。 (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