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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日報》:從一宗仲裁案看法律手段的選擇

發布時間:2009年08月05日 09:23

 

   ■案情介紹

  20049月,國內出口商A公司向美國買家B公司出口價值約10萬美元的貨物,約定支付方式為OA60天。應付款日過后,經A公司多次追討,B公司一直拖欠貨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A公司遂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保┩▓罅丝赡軗p失,并委托中國信保代為追討。

  ■案件處理

  由于債務人一直拒絕償還欠款,中國信保律師于20054月提起訴訟。債務人在收到訴狀后提起反訴,反訴理由為:A公司的貨物存在遲出運和質量問題,導致其損失。200511月,債務人律師突然提出動議,認為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簽署了仲裁條款,因此要求法庭撤銷本案的本訴和反訴,法院最終支持了債務人律師的動議。如果雙方未在2006217日之前提起仲裁,A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項在美國再次提起訴訟。

  針對法院的裁定,中國信保立即聯系國內律師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上海分會提交了仲裁申請。仲裁庭于200612月作出了A公司勝訴的裁決。經過雙方多次商討,最終A公司同意債務人償還拖欠貨款本金。

  ■案件啟示

  如本案所示,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裁明了仲裁條款,可以根據仲裁條款中確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美國法律程序中,即使合同中存在仲裁條款,也可以在美國法院提起訴訟,至于是否要進行仲裁,法官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來進行裁定

  總的來說,在美國進行訴訟,支付給法庭的費用不多,主要的費用是律師費用。對中國出口商不利的因素還有,如果需要提供證人證言和開庭審理,相關證人需要赴美作證或參加庭審。

  在中國進行仲裁,除支付律師費用外,還要支付仲裁費用。買家一般不會承認仲裁裁決的效力,因此如果想在美國執行裁決,就必須在美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仲裁裁決的效力。雖然從實踐來看,美國法院承認仲裁裁決效力的情況居多,但被申請人利用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往往會拖延訴訟的程序,以此加大中國出口商的成本,阻礙追償工作。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合同中存在仲裁條款,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選擇合適的法律手段來進行追討。

  (一)案情清晰,債權債務關系明確

  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提出反訴的可能性不大,直接在美國提起訴訟,聘請可以接受傭金制的律師,前期投入的成本并不高。

  (二)案情復雜,極有可能涉及反訴

  由于案情復雜,而且債務人極有可能提起反訴,一方面美國律師的費用較高,另一方面中國出口商的舉證負擔較重,使訴訟面臨許多困難,因此,中國出口商在國內提起仲裁成為一個更好的選擇,有利于獲得一份相對公正的裁決,以便今后在美國執行勝訴裁決。 (江文)